为加强2008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糖酒会)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确保糖酒会广告市场秩序良好,根据《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2008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秩序的通告》和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糖酒会户外广告业务及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糖酒会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我市公共区域或自有场地的空间、街道、桥梁(含过街天桥)、广场、园林绿化(绿化广场、沿街绿化带)、建筑物、门前(庭院)、停车场、围墙、灯杆、护栏、交通隔离栏、街道护栏、固定灯箱、交通工具、流动广告、飞行器(动力伞、飞艇、热气球)等载体,发布与糖酒会相关的广告。 本办法中“与糖酒会相关的广告”是指:凡在糖酒会开幕前30天至大会结束期间,在主要广场和街道沿线上设置、悬挂、发布与糖酒会食品、酒类、饮料等相关的广告,均属糖酒会会期广告。 三、糖酒会户外广告由市政府授权“2008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会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具体审批管理工作由该办公室所属广告组负责。户外广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发布,由大会广告组全权负责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协调、组织、发布和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糖酒会期间,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 四、2008年秋季糖酒会期间户外广告发布区域、路段拟为“四点”、“十二线”。“四点”: 五一广场、芙蓉广场、主会场(湖南广电广场、国际会展中心广场、世界之窗广场)、八一路人行天桥。 “十二线”: 1、 五一大道,袁家岭立交桥东匝道——芙蓉路立交桥西匝道; 2、 芙蓉路,波隆立交桥——劳动路; 3、 韶山路,人民路——五一路; 4、 车站北路,八一路——三一大道; 5、 三一大道,波隆立交桥——长永高速收费站; 6、 长永高速,收费站——黄花机场; 7、 万家丽路,晚报大道——三一大道; 8、 远大路,车站路——万家丽路; 9、 晚报大道,车站北路——万家丽路; 10、东二环线,四方坪立交桥——杨家山立交桥; 11、迎宾路,五一路——营盘路; 12、营盘路,蔡锷北路——车站北路(含湖南宾馆前支路)。 (以上路段包括沿线立交桥、过街天桥) 上述范围内所涉及的公共区域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自有场地、空间的广告载体,由大会广告组统一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和管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上述范围内的广告载体进行出租、转让和承办上述空间、场地有关糖酒会内容的广告业务。(具体发布区域、路段、时间以大会广告组审批为准) 五、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载体: 1、特装造型。载体:广场、沿路空地、绿化带。 2、门楼(含过街门楼)。载体:沿路适合架设门楼的位置、车站广场、广电广场等。 3、 座地广告牌。载体:交通护栏、绿化带边缘、立交桥、天桥护栏。 4、 刀旗。载体:交通护栏、绿化带边缘、立交桥、天桥护栏。 5、 灯杆竖幅。载体:沿路灯杆。 6、 各类汽球充气柱、模型。载体:广场、空地。 7、 车体广告。载体:公交车、出租车、企业集体巡游车辆、自行车、电动车。 8、 模型。载体:广场、空地、绿化带。 9、 大型广告牌。载体:场馆外架设的围档。 10、 空中广告。载体:空中各类飞行器。 11、移动广告。载体:巡游队列、人体服装、包装、伞类等。 12、彩色喷绘广告。载体:沿路楼房外墙和现有广告牌。 13、印刷品广告。载体:宣传单(册)、企业发放的各类宣传资料。 六、本市辖区内各宾馆、酒(饭)店、招待所等接待服务单位的所有墙体和空间不得擅自提供给广告商或参展商设置、张贴广告、宣传品。广告商和参展商如有需求,须提出申请并报大会广告组审批。建筑物、楼体广告载体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自觉服从2008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会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发布任何与糖酒会有关的户外广告。 七、凡从事糖酒会户外广告业务的经营者,须持有效证件,向大会广告组提出申请,外埠广告经营企业需到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查具备糖酒会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到大会广告组填报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经审定同意后,广告组与之签订广告经营合同,办理相关发布手续。 八、糖酒会广告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数量、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并做到安全、规范、美观。同时必须在所发布的户外广告指定位置贴附准设证标志。凡未按审批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由执法人员予以拆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广告经营者负责。 九、糖酒会户外广告经营者在设置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户外广告载体的完好,在广告设置上要符合消防、交通、安全的要求,对损坏的公共设施要予以恢复或赔偿。 十、糖酒会户外广告收费标准一律按大会统一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抬价、压价,进行不正当竞争。特殊地段、特殊类型广告的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报大会广告组审核、备案。各类广告一律采取先收款、后制作、再发布的办法运作。 十一、为保证糖酒会期间户外广告按规定时间设置和拆除并保证有关载体设施完好无损,广告经营单位向大会广告组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凡按组委会规定要求设置、拆除并做到有关载体设施完好无损的,大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保证金。 十二、广告经营者设置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发布虚假和不健康的广告。在广告设置中,因违反规定而引发的安全事故或遇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损失由广告经营者自行承担。 十三、各广告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以上各项规定,糖酒会期间由工商、城管、规划、公安、物价等执法部门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008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会务协调领导小组 2008年6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