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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家宴喝1公斤多白酒醉死朋友 判赔偿2万多元
[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08-01-09    文章录入:admin ]

    朋友来家喝酒,主人自然热情款待,没想到朋友喝掉1公斤多白酒,大醉一天多后死亡。朋友家属将主人告上法庭,江北区法院前不久一审判决主人赔偿2.4万余元。昨日,主人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喝下一公斤白酒

    52岁的秦某住在江北区郭家沱,离异10多年未再婚,2006年12月被认定为精神残疾人。他平时喜欢到江边网鱼,因此认识了李某。

    2007年2月13日下午,两人又到江边网鱼。李某称,收网后,秦某提出要到他家去喝酒,他碍于情面,就答应了。吃饭时,他拿出了自己炮制的药酒,两人对饮了3杯。接着,自己出门去买烟,大约15分钟后回到家里,发现秦某大醉不醒,倒在沙发上。“我炮制的2.5公斤拐枣酒已被他偷喝了一大半。”

    大醉一天后死亡

    由于不知道秦某的酒量和身体有疾病,李某让秦某在自己家里过夜。他给秦某喂了茶水,用热毛巾敷头等,秦某一直未醒来。第二天下午2时多,秦某的母亲找到李家。

    “当时我儿子躺在沙发上,李某却在外与人打牌。”某的母亲称,知道儿子久醉不醒,她赶紧给儿子喂了冷糖水,然后通知秦某的哥哥把他背回家。当晚10时许,儿子醒来,吐了许多黑色酒水,还称心里很不舒服。家人认为他吐了酒水,并清醒过来,应该没什么事了,便让他睡觉。

    15日早晨,家人发现秦某呼吸困难,马上把他送到医院。上午9时,秦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

    一审判主人赔偿

    秦某家人认为,秦某在李某家喝酒,李某却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秦某的死负有重大过失,便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21万余元。

    法院认为,秦某享有生命健康权,李某应对秦某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秦某酒醉后,李某虽然未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却让其留宿,并做了简单的解酒措施,所以李某负有一般过失,负10%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秦某家人死亡赔偿金2.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2.4万元。

  主人不服气喊冤

    李某不服判决。他认为,秦某主动要喝酒,并在主人外出时还猛喝、不节制,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家人明知秦某是精神残疾人,发病时“喝酒不要命”,不及时送秦某去医院,也是造成秦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自己作为朋友,当秦某提出要到自己家吃饭喝酒时,出于礼节,一般不会拒绝,而且在秦某醉酒时,自己也尽到了应尽的解酒义务。

    李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于是上诉。记者莫雪庆

  法官提醒

    该案的承办法官吉志提醒市民,春节将至,亲戚朋友间请客喝酒是中国人的传统。饮酒过量会致人体健康受损乃至死亡,应是常识。在具体纠纷中,就构成当事人双方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

    具体而言,相聚饮酒的人应当互相尽到合理的事前预防、事后救助的义务,饮酒人应劝阻他人及约束自己饮酒频率过快、一次饮酒过多,在他人酒醉失控或酒醉人倒时也有积极救助的义务。

    “也就是醉前要劝、醉后要救。”吉志称,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于饮酒致人损害并无特殊规定,但规定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权,对于类似纠纷,使用过错归责原则,有过错方侵犯了对方的生命健康权,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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