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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需贴警示语 多数商家未执行
[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07-07-18    文章录入:admin ]

“过度饮酒,有害健康”、“酒后请勿驾驶”,何先生看到这样的饮酒“劝说语”时,感觉很温馨,就像听到妻子在旁轻声叮咛,酒桌上也自然地多了一分节制。给酒类贴上如上警示标签,看是似小细节,却是即将于10月1日实施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作出的要求。此外,该通则还要求标签外文不得大于相应汉字等。离“大限”只有3个月,昨日,记者在龙岗走访一些市场发现,这一即将实施规定却鲜有人知晓,也只有很少几个品牌的啤酒在标签处有劝酒警示语。
  记者昨日在龙岗的一些大型超市看到,几乎所有的啤酒瓶上都标示上了“请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且酒类产品的QS标志都已到位,但对于2007年10月或之后销售的酒类,应在标签上注明“过度饮酒,有害健康”、“酒后请勿驾驶”、“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劝酒警示语,这一规定却鲜有人知。
  华润万佳龙岗店一位售货员称,没有听厂家提过劝说语的事情,也没有任何一种酒类产品更换标签和包装。天虹商场红酒专柜的尹小姐说,她从没听说过关于标签要注明劝酒警示语的事情,上级销售部门或者超市方面也从未有过任何告知,只要求要有QS标志。
  据了解,《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9月15日正式发布的,该强制性国家标准替代了1989年发布的《饮料酒标签标准》这一旧的国家标准。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包括:饮料酒的酒精度由原来的“0.5%—65.0%(V/V)”改为“0.5%vol以上”;凡是饮料酒均应在标签上标示酒精度,啤酒还应标示“原麦汁浓度”,果酒(葡萄酒除外)还应标示“原果汁含量”;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要求标示“警示语”;推荐标示饮酒“劝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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