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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酝酿“零供”合同规范 酒水“进场费”有望改观,茅台这类大供应商也将受约束
[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1-02-24    文章录入:admin ]

长期以来,尽管酒水“进场费”不断遭人诟病,但一直都以行业潜规则的形式存在着。不过,这一行业“暗礁”或将会在不久之后有所改观。

     商务部近日透露,正会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起草制定零售商、供应商商品购销合同规范,其中会涉及到进场费等零供关系中的突出问题。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在接受《华夏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规范不只是针对零售商,对茅台这类大供应商同样具有约束力。

  对“零供”双方均有约束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在2月17日的例行发布会上对外透露,商务部正会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起草制定零售商、供应商商品购销合同规范,其中会涉及到进场费等零供关系中的突出问题,“这个问题确实是非常突出,也对价格上涨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姚坚表示,零供关系问题的核心矛盾是中国制造业发达,服务业落后,造成了供货商要有求于大型零售商。其实,早在2006年,商务部就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出台了两个规定,一是《关于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二是《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但是由于大型零售商的强势等原因,这两个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2月18日,《华夏酒报》记者联系到主要起草制定该合同规范的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该协会直接负责这一项目的会员部楚东主任告诉《华夏酒报》记者,该规范的草案已于2010年12月完成并交给商务部审核,具体内容目前还不便对外透露,但他也肯定了草案中对零供购销收费问题的规范会涵盖酒水“进场费”。

     《华夏酒报》记者了解到,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在起草制定该规范的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的大型、中小型零售商和供应商的意见,在这次制定的规范中并不是绝对不允许收费,而是要制定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

     尽管由于大型零售商的强势,使得被规范的对象似乎更倾向于零售商,但是楚东主任对《华夏酒报》记者表示,此次“零售商、供应商商品购销合同规范”并不只是针对零售商进行规范,对供应商同样具有约束力,“像茅台这一类大的供应商,同样会受到该规范的约束”。

  酒界反应喜中有忧

     业内人士对新规范的出台大多表示欢迎,认为这对于酒水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型供应商是有益处的,至少在为自己争取应得利益时可以有法可依,同时,新规范的出台也有助于优化行业的竞争环境。

     思卓战略咨询董事长祝有华对《华夏酒报》记者表示,促销费用攀升、进场费用高企,不仅使企业负担持续加重、利润不断降低,更会给酒类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带来日益严重的危害。未来酒类行业的竞争将是系统化运营能力的竞争,相关规范和条款的出台,会促进酒类竞争进一步规范化。

     在采访中,也有一些声音对新规范出台后的执行情况和实际作用表现出了担忧。

     “既然是潜规则,说明双方对此都是默认的,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一位行业观察人士对《华夏酒报》记者表示,进场费问题由来已久,却一直“摆不平”,之前出台的关于零供公平交易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管理办法之所以得不到很好的执行,一方面是因为零售商的强势,另一方面是因为酒水行业激烈的竞争“迫使”酒水厂商默许商超收取进场费,甚至于有些厂商以抬高进场费来达到阻止竞争对手的目的。

     浙江一位姓林的酒水经销商听说此事后的第一反应是“潜规则要公开啊?”随后,他表示,新规范的出台会有一些实际作用,“不过台面上的事情还是会被压缩,最后还是会暗箱操作。每个行业都有潜规则,他(商务部)现在弄(规范)的是商超又不是酒店,酒店(的潜规则)才厉害”。

     尽管有一些业内人士对新规范的实际作用存有疑问,但对于商务部出台新规范均表现出了期待,希望借助于相关部门对零供矛盾的重视和新规范的实施,为酒水厂商提供一个更为健康的竞争环境。


观点

  问题不在于收不收费,而在于要收在明处,用在明处,有序、有度、有节。——商务部特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 黄国雄

  
  其实,中国零供关系早有相关条例,关键在如何执行,如何落实。
 ——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会长 孙雄

   
  进场费问题的存在是由于双方地位不平等引起的。零售商竞争有限,家乐福等少数零售商一家独大,供应商没有更好的销售渠道。而供应商自身品牌竞争力不强,品牌同质化程度高,没有形成自己的独特优势。——北京商业经济学会秘书长 赖阳

   
  如今零供之间的关系模式比较复杂,既有突出的“店大欺客”“客大欺店”现象,也有部分零售企业对供应商免收进场费,最近又涌现出了“0租金、0扣率、7天一结账”的新模式,很多新问题也随之出现。旧有的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形势的变化,有关部门在制定新的规范时,应该主要着眼于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在面临零供双方地位不等时,有灵活的规范来区别对待。 除了政府的规范,零供双方也应意识到,长久的交易是要建立在双方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因此进场费等问题应该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而不是一方说了算。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洪涛

   
  在零售商方面目前有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但是在弱势的供应商方面还不存在专门解决供应商问题的协会,如果能够设立相应的协会,并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发挥协会作用,就能更好地平衡零供关系,从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院长 杨谦

   
  要使制定的规范行之有效,应针对目前已经暴露出来的单位和已经暴露出来的不平等问题,逐一做出行为约束,并且对违反行为做出严厉惩罚;其次法规虽然由商务部牵头出台,但并不能做到面面俱到,因此要确定政策的具体执行单位,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物价局、工商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最后要配套出台系列政策,形成立体监管体系,如法律制度、价格监管制度,建立供应商诉讼体系等。但是最重要的并不是政策,而是促进我国产业的平衡发展,加大对服务业的引导和支持力度,使我国服务业形成良性的竞争体系,供应商有更多的零售商可供选择,两者之间达成等力抗衡,才能建立保障供应商利益的长效机制。——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贸易系主任 谷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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